我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此条法规就是对海关的基本性质、基本职能作出规定。是海关法中很重要的一个条文,从内容上分为两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个部分,是对海关的基本性质作出法律上的界定,同时根据海关的性质表明了海关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是,国家设立海关,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表明海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主权的机关;
二是,海关作为国家机关是以监督管理进出境为己任的,这就明确地界定了海关的基本特点,也就是与其他机关的不同之处;
三是,海关是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说是国家行政机关,由于其行政执法职能明显,所以又称之为行政执法机关。
海关监督管理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这种监督管理是对其他进出口行政管理的再管理,是对其他行政管理的最后审查管理。
第二部分,即本条对海关的基本职能作出规定,并且是先对海关基本职能的实施所凭借的法律依据作出了界定,就是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行使其职能的。这样的规定表明一条重要的原则,即海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实现各项任务。海关的基本职能有以下各项:
1、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这里所指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货物是指贸易性的,而物品则是非贸易性的,它们在进出境时是海关监管的对象。
2、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关税是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所征收的税,征税主体是海关,征收关税是海关的基本职能之一。海关可以依法在进出口环节代征税款,以及依法收取费用。
3、查缉走私。这是海关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海关非常重要的职能。走私是逃避海关监管,进行非法的进出境活动,偷逃关税,非法牟取暴利,扰乱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坚决打击走私活动,查处走私案件,缉拿走私犯罪人员,惩罚走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