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有关于电子商务法系的公共的法律与私有的法律加在一起所组成的,所以,它是属于民商式的法律关系的。那么我们所说的这个民商式的法律关系,它的客体是什么呢?
客体就是它的主体施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事物。接下来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包含在内的几种客体,分别是包括货币在内的各种物、财产中属于智慧财产的、一些行为还有每个人自身所特有的一些利益。
1、包括货币在内的各种物:在我们平常的生活中所出现的民商式的法律关系,基本上都是和物有一定的关联的。例如,借款或者贷款之中的一些关系,将东西赠送给别人的之间的一些关系。由此可见,有关于民商式的法律关系中最常常出现的客体就是我们在上面所讲述的物。
2、财产中属于智慧财产的:那么智慧财产是什么呢?它就是通过人的脑力劳动的努力所产生的一种平时我们经常说的精神财富。它不像物一样是有形有体的,但是我们平时都可以感受到它的存在,而且它可以在日常的生产活动中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帮助。所以可以看出它对我们来说是有一定的存在价值的,并且在商业活动中同样会发挥它所能创造的价值。综上所述,属于财产范畴的智慧财产同样是我们所讲的客体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3、一些行为:这里所说的这部分行为指的是社会中的公民或者是具有法律保护的法人们出于自己的意愿所完成的一些活动。这些活动可以使民商式达成它所具有的权利以及完成他们所要履行的义务,并且也可以改变或者是结束上面所说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活动必须对权利和义务同时起到作用。如果说放到了现实生活中,通俗的来说就是指个人平时所完成的以及为他人所提供的一些服务。上面我们所讲的行为必须是已经特别的规定下来的,有着能与它们所对应的在民商事方面的那些权利和义务,我们完成这种行为,然后才能够去实现那些有着特别规定的活动。
4、每个人自身所特有的一些利益:我们所说这些个人身上所特有的利益很简单,因为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是我们平时最为注重的,包括我们身体的健康状况、我们的名字、我们所获得的一些荣誉、我们在社会上的地位、我们的脸面的表和里等等。我们很清楚,这些虽然不是我们本身,但它们都是与我们的整个生命无法分开的,那些能够帮助我们达到这些的乐观存在的东西,也就是我们所要阐明的与每个人自身所特有的利益有关的客体。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从上面对有关于民商法律关系的所特有的客体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与它是一样的,同样也是它对应的主体所应该具有的权利以及应该去完成的那些义务所对应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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