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经济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单单是国内的商品已经不能满足国人的消费需求,愈来愈多的选择购买外国进口商品,尤其是母婴类的商品。所以很多人也从这里看出了商机,很多人已经投身于海外代购的热潮,那么海外代购违法吗?
不超过一定限度,代购是合法的
“海外代购”不等于“海外代购违法吗”,其实有两种形式的代购是合法的:一种是本人从国外购买不超过一定价值和数量的物品,供自己使用或馈赠亲朋;另一种是专门的代购商家进行代购,但这些商家的物品是按法律交税的。
2010年,海关总署第54号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并且限自用、合理数量,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邮寄,海关总署第43号公告指出,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阐明:“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也就是说,把握一定的限度,普通人出国回来买点东西,可以不缴税,享受一定实惠。另外,代购生意也可以在合法范围内做,比如一些代购网站,对国内稀缺商品进行国外采购,而后快递给客户,他们会在最终价格上计入税款,或者客户签收时补缴税款,这也没有问题。
超过限度,就是海外代购违法吗。不仅逃税违法,缴了税再去卖也不行
当然,存侥幸心理,超过以上法律政策规定,为了逃税而代购是违法的,“空姐”的行为自然触及了以上法律。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按超额缴税了,但只要转手牟利,也涉嫌违法。
海关法律政策中的“合法代购”要求必须“自用”,那样的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即入境后不用于出售或出租。显然易见,海外代购产业中,这些商品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是货物,无论其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
这意味着,代购货物达没达到5000元或50元并不重要,因为这两个是针对自用的限制,而用于牟利的代购,即使单次价值和数量都很小或者按自用缴了税也不行,也应该按进口货物来缴税。当然,现实中对是否是自用很难辨别,一旦被查到,后果才严重。
在庭审中,“空姐”辩解道,“有一部分货物是从国内代购网站上购买的,因此这部分不应计算在内”,事实上,不管是谁,只要主观上明知是“代购品”而购买的,都涉嫌违法。
《海关法》中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也应追究法律责任,由于很多代购行为涉嫌“走私”,于是买代购品的人也是涉嫌参与“走私”的;而《刑法》中规定,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走私罪。
由此观之,代购虽然成了产业链,不少消费者享受着代购的实惠,但按照现行法律,购买代购品的确涉嫌违法犯罪。
2010年,海外代购的交易规模为120亿元,2011年256亿元,2012年预计为480亿元。这份来自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预示着,海外代购这个近几年兴起的行业正在以疯狂的速度增长。这种增长背后显然大量实质性的“走私”行为。这类行为难以广泛缉查,因此不太可能大量禁绝。不少消费者会认为这可能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不过严格意义上来讲,这连“法律的空子”都不算。
所谓“法律的空子”,一般是指法律并未作出规定某些领域,基于“法无禁止即允许”的私权原则,行为上有很大的自由度。虽然其中某些行为可能与法律本身的精神甚至社会习俗相悖,但由于法无规定,也不能追究法律责任。但对于代购这类行为。中国关于走私的相关法律已经实际上完整覆盖了这些行为。一旦遭到侦查,并没有多少自辩的借口。这次判决下达以后,不少人表示了惊讶,但实际上这只是来自对法律的不了解。随着代购交易规模越来越大,国家规范这一领域也是迟早的事。
经过上面所述的了解我们不难看出,界定海外代购违法吗?是存在一条很清晰的界限的。在这个界限范围内就是很合理的正常的商业运营,一旦超出这个界定那就是碰到法律,是会被追究一定法律责任的。所以商家们如何把握这个度还需要好好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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