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犯罪领域,网络成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最主要的手段。而且在一些非常典型的网络金融犯罪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犯罪方式是非常的智能化的,甚至给人一种聪明劲儿没有用在正道上的感觉,也正是因为如此,金融犯罪在侦办过程当中,困难也比较多。那么,网络金融犯罪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金融犯罪。在网络金融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金融犯罪主体中年青者占较大的比例与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的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从年龄结构上分析,作案人主要是单位内部的计算机操作、复核和系统管理人员,其中20岁~35岁的年轻人占90%以上。
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
网络金融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
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金融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除了较常见的通过入侵网络金融系统获取信息进行诈骗外,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条件下,犯罪分子还创造出各种别出心裁的手段,如搭线窃听。
4、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
网络金融犯罪很多时候都是利用工作之便作案占据有利的客观环境,因需要破译密码和进网程序,网络金融犯罪筹划阶段一般较长。但是,一旦进人系统网络,一项犯罪指令,只须用秒来计算。它具有瞬间性,不露痕迹,容易毁灭证据。由于此类犯罪作案时间短、手段隐蔽、专业性强,给预防和取证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有力地惩处。
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
相对于传统的金融犯罪,网上金融犯罪具有成本低、易实施、风险低等优势,犯罪分子只需支付较少的上网费、租赁或制作网页费用、软件工具购买费和租赁服务器的费用就可以实施犯罪,并且获利数额巨大,犯罪手段隐蔽,不容易被发现,因而成为犯罪分子青睐的一种作案方式。
二、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实施网络金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呈现年轻化的趋势,对于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和管理系统可以说是非常熟悉的。其次,在犯罪方式上,属于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手段也比较多,隐蔽性非常高,很多的网络金融犯罪,连对方的ip地址甚至都难以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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