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在诸如电子银行、虚拟货币、网上股票等网上交易普遍被人们使用的今天,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威胁甚至损害了广大民众的网上金融安全。我国针对这种现象,出台了许多细化规则,并设立了多个相关罪名。
网络金融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等手段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学界对于网络金融犯罪的定义颇多争论,有人认为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通过计算机技术的方式,有人认为是指侵害公民网络的金融安全,总而言之,该罪涉及网络也涉及金融安全。当公民在网络上的金融安全受到侵害的时候,实施该行为的人做出的行为就是非法的。更细化的来看,入侵金融系统,破坏金融系统交易,以谋取国家、社会和金融机构利益的,就属于网络金融犯罪。
最早做出相关规定的是我国央行,随后人大立法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和二百八十七条中关于网络金融犯罪的条款,现有的法规中又多了不少补充细则。但我国暂时还没有针对此大类的网络金融犯罪专门设立一个罪名,网络金融犯罪都是伴随着其他罪名的,既要涉及网络犯罪,也要涉及金融犯罪。
网络犯罪在我国法规中的描述,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一种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对象。从字面上可以理解大概的意思,
先说第一种,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的网络犯罪,当然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计算机实施犯罪行为。不一定都是人们想象中的超级黑客,通过入侵交易和金融系统获利,这里所指的只是通过计算机技术这种工具。所以犯罪分子可以是金融机构内接触交易系统的职员、普通公司内的财务人员,也可以是交易软件的维护人员,一切可以通过计算机接触到金融业务的人都可以是犯罪主体。这类犯罪既存在了主观的非法占有财产目的,也通过计算机技术的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八十七条,就针对这种情况扩充了对于传统金融犯罪的犯罪手段的规定,传统的金融犯罪包括盗窃、金融诈骗、贪污等,该条中指明以计算机技术手段实施传统金融犯罪的,以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而第二种,以计算机网络为对象的犯罪类型,犯罪主体就多为金融系统外部的人员,不能直接接触到金融或交易系统,但是通过入侵系统篡改数据、利用系统漏洞攻击控制系统、伪造虚假金融数据等行为为自己谋取利益。我国关于此类犯罪设立了多个罪名,其中就涉及到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等等,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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