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诈骗的手段也是花样百出,诈骗人员利用网络的便捷和虚拟性,通过多人从不同的地方实施诈骗,而对于协助他们诈骗的人员也许有的知情,而有的并不知道自己是在协助犯罪,那像这种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后果是什么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和对方成立诈骗罪,成立帮助犯,需要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认定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犯罪的标准如下:
1、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2、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3、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4、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5、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后果是什么”,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的意见内容可知,对于帮助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将可能构成网络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可能构成从犯,甚至可能成为主犯,而无论犯罪情节轻重,都将受到刑法的处罚。如果想要了解关于共同犯罪的具体量刑问题,可以登陆律图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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