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犯罪人借助互联网实施的诈骗犯罪。刑法虽然规定了诈骗罪的量刑幅度,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量刑指导意见,将刑法中的刑罚规定更加细化,同时还授权地方高级法院制定地方的量刑标准。广东省也根据地区的状况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下面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版)
1、构成网络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网络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4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量刑的,网络诈骗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患、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网络诈骗的;
(2)网络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挟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网络诈骗的;
(4)网络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网络诈骗的;
(6)多次网络诈骗的;
(7)因网络诈骗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网络诈骗近亲属的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5、对于网络诈骗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综上所述,根据广东网络诈骗量刑标准的相关规定,网络诈骗量刑根据地区级别的不同,立案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经济发达的地区数额要求相对较高。另外,量刑标准还根据行为的其他情节,如诈骗造成严重后果,规定了更为详细的量刑方案。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律图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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