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手段,随着网络的发展,这种诈骗手段也在不断变化侦破其难度也在增加。对于网络诈骗,可能人们只是局限于普通的认知阶段。其实为了更好的实施诈骗,犯罪分子的技术也在不断增强。那么对于网络诈骗定义到底是怎样的呢。
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
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
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
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
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手机网络诈骗和一般的类型的诈骗犯罪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犯罪。犯罪行为人与受害的自然人之间是面对面的进行沟通,既“人——人”模式,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人的诈骗技巧要相当高明,因为现代社会的高度文明,人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防骗意识。但是在手机网络诈骗中,犯罪行为人与受害的自然人之间的沟通是“机——机”模式,双方都是通过手机来进行沟通的,在这就使得手机网络诈骗有了一些新的特征:
1、范围非常广
诈骗者流动作案,有些诈骗的涉案范围覆盖全国,甚至是跨国性的。
2、作案者身份隐蔽
在手机网络诈骗中,我国还未实行“实名制”,所以不法分子就利用假身份银行卡号和手机号码,以致发短信者的身份也很难被查出来。
3、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犯罪记录很难被发现
手机短信诈骗则由于地域跨度大,加上犯罪人一般使用的是无记名卡或异地卡,他们利用手机,或通过电脑下载驱动程序操作,对某一个电话号码频道或者某一个地区饱和性的发诈骗短信,然后又利用最先进的银行转账系统,当受害群众把钱汇入银行后,他们马上就会在全国不特定的异地把钱取走,所以也很难发现。
4、成本很低
手机短信诈骗一般只需要申请一个手机入网卡就可以了。主要的犯罪工具手机短信“群发器”成本不过几十元,市面上“流通价格”也就200元至300元。
5、犯罪工具简单
一块巴掌大的群发器、一台电脑、几部手机,成为犯罪分子的生财工具。诈骗分子利用了电脑上的短信群发系统软件,用手机与电脑连接,上网后就可选定号段向某个地方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一台电脑最多可连接8部手机,一天可发几十万次。
6、社会危害性极强,极其广泛,增长迅速
犯罪客体
就手机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手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由于手机网络是以手机和手机服务商再和手机之间形成的手机虚拟网络,这样的虚拟网络一般由服务商提供。其本身并不存在,这样情况下,手机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手机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间接客体应是手机网络本身正常运行和手机网络提供商的利益,侵犯手机网络本身正常运行。2204年5月,泉州市大田县公安局刑警接到该县联通公司的电话称:公司的无线资源被大量的群发短信非法占用,造成严重的通讯阻塞,可能是有人在利用群发短信息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大田县公安局经侦查,抓获了来自安溪县的犯罪嫌疑人王文才、王春祥。侵犯手机网络提供商的利益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手机网络诈骗的同时,由于诈骗本身的原因,往往利用一些手机不记名发售的手机卡号,以及先消费后计时的做法大量透支手机话费。手机网络诈骗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当然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手机网络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但是通过骗情骗色的目的为了侵占公私财物,应属本罪。
我们可以知道网路诈骗是利用互联网的端口实施诈骗行为的。网络诈骗的手段层出不穷,人们对于其防范也丝毫未松懈。而网络诈骗罪的定义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私有物的非法占有,而互联网情色诈骗则不属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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