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必须先复议后诉讼吗?
是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起诉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必经复议,即未经复议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征税问题发生争议,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否则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选择复议,即税务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非因征税问题发生的税务争议均适用选择诉讼。
(3)复议机关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无权作出终局裁决,只有一种情况例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为防止行政机关办事拖拉、不讲效率,同时也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自法定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无论税务机关是否正在复议,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税收复议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复议的受理范围首先是对于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有异议;其次是对行政机关做出的税收行政处罚有异议的情况。同时税收复议是有一定条件的,比如说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是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的,同时要遵守行政复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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