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行政诉讼具体范围有什么?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除受《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外,也受《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制约。具体说来,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一是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二是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是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二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八)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分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一种是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受理;
第二种是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三种是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于该机关受理,应当告知申 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税收行政诉讼除了受《行政诉讼法》的限制外,还受《税收征管法》的限制。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会在5日内下发通知。对于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予以处理;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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