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属于可税收行政诉讼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法律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是,必须存在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 。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二、行政诉讼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最后,行政诉讼厕纸公民和法人组织之一国际爱行政机关祖宗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的,行政机关需要依法进行再次审查,如果确定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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