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审理时间是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是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税务行政诉讼必须在有效的“诉讼期限”内进行,因此正确计算“诉讼期限”对于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能否胜诉至关重要。在计算税务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限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期限”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
在计算期限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司法机关指定的条款进行,不能主观臆断,自以为是税务行政诉讼的期限如何计算?税务行政诉讼的期限如何计算?。例如,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期为15天,就不能理解为半个月,因为二者计算出来的时间有时不完全相同。同样的,3个月绝不等同于90天。税务行政诉讼的双方,一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正确计算“诉讼期限”。
2.“期限”以时、日计算时,“期限”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不论期限开始的当时或者当日还剩余多少时间,都应从下一个小时或者第二日算起。
3.“期限”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闰年。
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限”开始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期限”开始的那一天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限”届满的日期。
4.“期限”届满顺延。
“期限”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该节假日不计算在内,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这里所说的节假日是指法定节假日,如星期六、星期天、国庆节、春节等。
5.“期限”不包括在途期间。
所谓在途期间,是指人民法院邮寄送达司法文书,或者当事人邮寄诉讼文书,邮件运行途中所用去的时间。只要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以邮局的邮戳为准,不算过期。
税收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限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的,这个时候如果说案件是比较复杂的那么就需要更长的时间,但是如果说是在这个一审内的话,就需要在六个月内给出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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