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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房屋买卖合同能避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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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颁布一些新的限制购房的政策,一时间造成了当地民政局的离婚恐慌,离婚还得“排号”,说到底也就是为了逃避购置二手房产生的税款,在实际的生活中,有很多这种在房产交易中为了避税出现的一些现象,比如公证房屋买卖合同等,那么公证房屋买卖合同能避税吗?

一、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

公证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那些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便是属于这种类型。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证影响,但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二、公证房屋买卖合同这种行为避税的风险巨大

如买卖双方已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但是第三人对此并不知情,还是与卖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且已经支付房款并办理过户,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已签合同并进行了公证但无法取得房屋者可向卖方要求赔偿。

公证仅仅是加强证明的作用,因没有办理过户,即使买方自己拿着房本,卖方仍可以挂失房本,最多半年后可以出新房本,此间房产证仍属卖方,可以任意处分,对买方极为不利。

合同公证具体方法是,买卖双方先签订一份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买卖合同,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买方交付第一笔房款后即可入住,等到购房时间满一定时间后买方交付最后一笔房款,双方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风险:这种合同公证的私定终身避税,隐藏着很大的交易和法律风险。由于只签订了购房合同而未办理房产过户,买方付钱后,卖方虽然可以把房产证交给买方,但卖方可以补办房产证,再把房子卖给其他人或者抵押给银行。一旦卖方将房屋抵押或者转售,买房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即使双方对交易合同进行了公证,但不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房主仍是卖方,卖方仍享有产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这种逃税方式对买方来说具有很大的风险。

三、关联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以上就是今天小编带给大家的关于“公证房屋买卖合同能避税吗”的回答,房屋买卖公证是对物主所有权及归属权的认可,而且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且不违反法律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想要通过公证房屋买卖合同来避税这种方式的风险是极其巨大的,在进行这种房产交易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要去钻法律的漏洞,更多相关的问题欢迎前来咨询律图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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