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准备以下出口退税单证,用于出口退税申报。主要包括: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3、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并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或分批单;
4、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登录电子口岸,查询比对出口信息与纸质报关单是否一致。若一致,应在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00至下午16:00向国税局提交电子信息。
三、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使用指定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录入出口退税信息,生成出口退税申报数据,传递至软盘。
四、整理、装订出口退税报表、单证成册,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办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若申报数据准确、单证无误、报表一致,则通过审核,转入审批环节;若存在需要调整、更正的数据或单证及报表,则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处理。
五、对于已经审批完毕的出口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法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外贸企业应根据银行退转的出口退税退付凭证进行账务处理,至此申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