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税漏税的产品还可以售卖吗?
偷税漏税的产品还可以售卖,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二、偷税漏税最新处罚是怎么样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没有“偷税罪”这条罪名了。第二百零一条为“逃税罪”。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刑法(第7次修改),其中对第201条的偷税罪进行了修改,并增补了新规定。这对审计机关在查处被审计单位税收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时的审计定性的影响重大,有的直接关系到审计结论的准确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偷税漏税的产品依旧还可以售卖,这是由于偷税漏税是某个单位或者是某个企业实施的行为,只要责令该主体缴纳滞留金即可,若是召回这些已经流放到市场的产品,无疑会导致社会混乱,故而只要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就可以售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