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哪些?
1、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2、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3、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4、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5、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6、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7、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8、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9、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10、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11、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12、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13、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14、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是针对全体纳税义务人的,偷税漏税这种行为绝对违反了国家法律制度,可是现在对于偷税漏税的处罚方式也有了很大的调整,首次偷税漏税数额即便再多,能够积极补交税款的,接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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