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偷税漏税情形主要有哪些?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6)不办理税务登记。
(7)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8)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
(9)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11)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12)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二、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如果要严格的来说的话,公司偷税和漏税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漏税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处于公司的本意,大多数都是因为不了解政策或者一些其他的因素才出现了这种结果。公司所采取的所有偷税的行为,这些做法都是和国家在税收方面的法律制度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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