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中止裁定是否需要公开宣判?
行政中止裁定需要公开宣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0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百》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度,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知;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道,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行政案件的审理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度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知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是行政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如果适用简回易程序的话,则仅需要四十五答日,这个期限从立案之日起算。
行政诉讼活动中导致中止裁定的因素也比较多,比如在原告失去了诉讼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还没有确定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活动只能先中止,等确定了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活动会继续审理。诉讼活动中止的时间也是无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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