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职与行政降级的区别有哪些?
一、行政撤职和行政降级作用的客体不同
撤职处分撤销的是公务员的行政职务。降级处分降低的是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共分12个层级,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每一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在2006年公布实施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将公务员的级别由15个调整为27个。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如副处级对应17、18级,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给予撤职处分,其职务撤销重新确定,因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级别随之降低,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27级,即撤职处分包含了降级的结果。而降级处分则一般不会带来职务层次的变动。另外,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降级处分则无此项要求。
三、行政撤职与行政降级幅度不同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为国家公务员最低级别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受撤职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按降低一个以上的职务等级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科员受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处理。办事员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给予降级处分。”可见,降级处分,一次只降一级,已是最低级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而作为开除处分前一格的惩戒方式,撤职处分具有很大幅度的包容性,根据错误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也可以一降到底,重新确定为最低层次的办事员职务。例如,调研员被撤职后,可以重新确定为副调研员,也可以确定为办事员。这也体现出对开除处分适用的审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