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哪些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发催告书。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实施强制执行。在实施强制执行的环节,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强制法》规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同时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和终结
1、中止执行的条件
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但是,如果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又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2、终结执行的条件
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③执行标的灭失的(如强制拆除执行中,房屋遇地震、泥石流等灾害被完全摧毁的);
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如行政决定被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判决撤销的);
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执行的时候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不满足条件进行执行,就是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拒绝,或者是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都不要跟行政机关作对,不但对自己没有好处,还会影响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