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三)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强制划拨;
2.强制扣缴;
3.强行退还;
4.强行拆除。
1.强制拘留;
2.强制传唤;
3.强制履行;
4.遣送出境。
1.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目的实现原则。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采取强制的措施而进行办理,但在办理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就需要遵守行政的条款来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的方式伤害公民,可以用协商的方式来进行办案,这样能确保此案件可以顺利的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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