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1)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
(2)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
行政监督的内容比较宽泛。凡是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都是监督的内容,都包括在监督的范围之内。在行政监督中所发现的一切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都应依法予以撤销;对在行政监督中发现的一切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行为要依法严惩。随着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现在的行政监督已不仅仅局限于监督对象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注重了对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的监督。因此,效能监督也同样重要,政府和政府官员既要廉政,又要勤政。这是对行政监督提出的更为严格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行政监督的主体。在我国,行政监督的主体就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的上下级机关,如国务院、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各级人民政府;还包括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各专门职能机关,如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等。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是由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两部分构成。依监督的主体划分,行政监督有五种类型:
(1)执政党的监督;
(2)权力机关的监督;
(4)司法机关的监督;
(5)社会监督。
综上所述,对于行政监督的主体这个问题,我国行政监督的主体分为执政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这五大类型。其中社会监督也就是需要发挥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媒体的监督作用,与其他四种监督类型共同发生作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长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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