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行政法规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为“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为“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为“办法”。
在行政单位工作的这些人员就需要遵循行政法规,比如在行政法规当中,一般就有对于当地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的规定,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财政预算等,行政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时候必须遵守行政法规。所以行政法规有很多,不同的部门都有适用于本单位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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