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合同诉讼级别管辖有什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级别管辖的定义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我们可知,行政诉讼也是有级别管辖的。例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等。
就像是案件的判决结果要分情况进行,行政合同的诉讼在进行判决的时候首先要分清楚案件的性质分清楚是哪一种级别的,然后按照相应的程序来进行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对安庆也会有一定的影响,有的时候行政合同的级别的管辖对案件的最终的审判结果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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