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听证事项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二、听证会组织的程序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三、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通常只有在当事人一方要求法官裁决某些特定事项时,法官才会在公开审讯前举行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当中的听证制度就类似于诉讼活动当中给予被告方及犯罪嫌疑人一个自我辩驳的机会。当然了,行政处罚相对人虽然有提出听证的这种权利,但提出听证的同时,行政处罚相对人要确保自己有相应的证据,否则就算举行完了听证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可能还会造成的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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