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并不是都可以申请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案件必须要有一定的给付内容,即给付之诉。
2 、判决的执行具有一定的难度,即被告一方的某些行为,可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的。
3、进入诉讼程序后,判决前进行申请并执行。
4、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一般是通过诉讼保全费,但是当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的除外。
而对于诉讼费用的缴纳,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
根据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保全措施时,应当交纳申请费;
该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一千元的,或者是那种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30元;超过一千元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2、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然也可以在申请的时候就交了。
3、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胜诉的时候,是可以要求被告赔偿我们在申请保全的费用的,还有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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