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包括哪些
在我国行政主体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就是中央机关及其机构、第二大类就是地方机关及其机构、第三大类就是非政府组织及个人。
1、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央机关及其机构,这一部分的行政主体主要是包括六个方面。
首先第一个就是我国的国务院;第二个就是我国的国务院下面的所有的组成的部门;第三个就是我国的国务院下面的一些直属的单位,还有其他的特别设立的机构;第四个就是我国的国务院下面的所有的组成的部门他们管理的那些机构;第五个就是经过了授权的那些内设机构,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必须要经过授权,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内设机构理论上是没有行政职权的,但是经过法律上面的特别授权之后,一些内设机构就可以具有相关的行政职权,比如说专利评审委员会,理论上来讲,专利评审委员会是属于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如果没有法律上面的特别授权,那么他是不会具有相关的行政职权的,但是经过特别授权之后,专利评审委员会也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类似的机构,还有我国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公安消防局等等;第六个就是通过法律上面特殊授权的那些议事协调机构。
2、然后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地方机关及其机构。这一部分的行政主体也是分成六个方面。
第一个就是各个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小到县级人民政府,大到省一级的人民政府;第二个就是县级以上的政府各个组成的部分,主要是包括了政府的工作部门,政府下面的直属机构以及政府下面的一些特设的机构;第三个就是通过政府部门派出的那些机构,比如说一些地区行政公署,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等等,但是前提必须是有人民政府所派出的;第四个就是一些分支机构,比如说中央机关的分支机构;第五个就是向派出所或者税务所这种,通过法律上面授权的一些派出机构;第六个就是满足一定的规定条件的综合执法机构。
3.最后的就是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这一部分的行政主体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个就是通过了法律的特殊授权的一些企业组织,比如说我国的铁路运输企业或者是邮政,电信等企业;第二个就是通过了法律的特殊授权的一些事业单位;第三个就是通过了法律的特殊授权的一些社会集体;第四个就是通过了法律的特殊授权的一些村民委员会或者是居民委员会。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以上提到的这四个方面,必须要通过法律上面所获得特殊授权才可以产生行政主体的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在我国,对于行政机关具有的任何职权,都是通过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来进行规定的,我国的行政机关的职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执行,一个是管理。我国的行政机关在实行自己职权的时候,可以有权利作出相关的行政决策,并且还可以公布相关的行政命令或者决定。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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