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许可是指许可证持有人在获得被许可的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了在一定期限内必须行使该项权利的义务或责任。在附义务许可中,如果被许可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或权利,便会为此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国有土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在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66、67 条,下列两种情形属于附义务许可:
(2)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 许可,如城市供水经营许可、供电经营许可、电信业务许可、邮政义务许可等。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行政的许可,是自己商业活动的开始的关键,不仅涉及直接的经济利益,最为重要的是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应对不利的情况,但是一旦自己的事情解决存在不小的冲突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丧失法律上的基础,因此有关的当事人在问题的处理中需要合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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