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构成合同履行的障碍,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应构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一般观点。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一般而言,存在三种观点,即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主观说认为,当事人主观上已尽最大的注意,但仍不能防止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发生。
不可抗力事件是与当事人主观因素无关、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非通常发生的事件。折中说则兼采主观说和客观说而立论,认为从性质上说不可抗力具有客观性,不受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左右,但在具体认定不可抗力事件时,要看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据此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两个标准缺一,则不构成作为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作不同的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行为。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没有对某个具体对象的特殊针对性,而是在一定范围和管理领域内对一切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因此,它 虽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根据相应的法律条文可以知道,抽象行政行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一种情形,由于民事主体并不能认为的改变或者是阻止,故而可以构成合同履行的障碍。若是债权人请求其履行义务,可以此不可抗力为理由拒绝履行,同时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