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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政不作为投诉管理办法向哪个部门进行申请维权?

一、法院行政不作为投诉管理办法向哪个部门进行申请维权?

法官不作为,可以首先去法院的纪检办投诉,法院会有内部监督机制。也可以去上级法院投诉。需要本人或者家属前往,说明情况,办理登记。法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可以去同级检察院报案。

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

1、可以向其所在县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2、向该县法院所在的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3、如果涉嫌职务犯罪,可以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或者举报;

4、向该县法院同级的人大常委会反映或者举报;

5、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或者中纪委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需要对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情形进行举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应当首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并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并在起诉时及时向法院提交。充分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

二、不受理投诉属于行政不作为

第一,《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

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职权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劳动保障部门对群众的举报不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是失职。

第三,《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是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不作为是会根据不同的部门来进行投诉诉,如果行政的部门越大,那么所投诉的部门就会越高,所以,在进行投诉的时候就要认定是哪一个部门进行乱用职权,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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