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监察对象有哪些范围?
行政监察对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所监察的组织和个人。原《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010年6月修订的《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四个部分: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对于后三类行政监察对象违纪处理办法
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对于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于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于不是监察对象,只是企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问题,不存在监察部门进行处分的问题,可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发布2012年9月实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企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给予政纪处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来执行。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给予政纪处分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执行。
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国家是鼓励我们人民群众来进行监督的事项,毕竟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他们所履行的一些义务的话,都是要本着为老百姓服务的原则,所以一旦发生了一些不好的行为的话,我们就需要积极的来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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