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布无效;
2、撤销违法;
3、重作行为;
4、修正违法;
5、履行职责;
6、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7、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8、返还权益;
9、恢复原状;
10、行政赔偿;
11、被通报批评。
行政不作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原因在于,行政不作为的评价标准是一种软性的指标,在事件上的体现则可以体现为工作人员对于行政行为一种“度”的掌握,然而我国的执法与行政环境相对来说不是非常严谨,这就使得这种隐性、没有指标性规定的行为难以得到最有效的约束,再加上目前我国行政体制的松散以及监管机制的不严格,行政人员极易在工作中消极懈怠工作,而这种消极携带的工作作风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官僚主义思想将极大地危害社会经济的发展。当这种不作为有了滋生的环境时,一个更严峻的问题将会衍生出来,即腐败问题,腐败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权力的占有方有足够的资本与动机去与冒险与自身需求的要素进行交换,这个冒险指的就是腐败的成本,正如上文所述,行政不作为的违规成本很低,难以准确及时甄别,因此,行政不作为将会严重地影响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滋生腐败官僚主义。
在行政机关的最终目的在现代法治国家履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职责,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行政不作为经常违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颁发许可证,执照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核,事实上,纪律检查部门应当应该追究他们的法律职责,因为行政组织不作为这种严重的行政错误严重侵犯了社会上其他个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应当以保护个人权利,财产权利的原则也没有得到有效保证。
撤销房产抵押这件事情得到房管局去办理,如果房管局在收到相关证明资料之后迟迟都不撤销房产抵押,这就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可是,一直以来我国对行政部作为的处罚力度都太轻,行政单位这种消极的执法态度现在只是有所改变,并没有彻底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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