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只是手段是一种暂时性的行政行为。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的不得已的行为。强制措施具有预防性的特点。行政强制执行则是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比如责令当事人改正而当事人拒不改正,则按照法律程序强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2、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3、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4、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综上所述,对于违法个人或者企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者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是存在区别的,两者在实施主体、具体方式、造成后果及前提条件等不同。对于经过告诫依然不履行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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