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回避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3、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4、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1、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2、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点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申请。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发现负责案件处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在程序终结之前向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案件。
(2)审查。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当尽快给予审查。
(3)决定。经审查后,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
总之,行政或民事以及刑事诉讼活动当中申请回避的时间都是有限制的,但一般来说在诉讼活动当中的这些工作人员,发现自己跟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话,通常都会主动进行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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