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自定事实的根据。
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民事诉讼举证期限是多久?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一般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当事人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其实诉讼活动中除了证据的种类,举证期限,举证责任,还有对证据的认定等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毕竟证据对法院的审判结果起到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不能举证,在一般的民事诉讼活动中不能举证,则意味着败诉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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