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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诉状怎么写

一、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诉状怎么写?

行政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

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具体事项。

事实和理由:

写清原、被告之间发生行政争议的基本情况以及支持其诉请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公民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二、工伤认定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机构是需要对工伤认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的,而工伤认定机构一般也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劳资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的认定结论,对于员工或用人单位来讲,如果不服工伤认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工伤认定结论有问题。

延伸阅读:

申请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

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多久

工伤认定申请人笔录一般会问到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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