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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吗?

一、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吗?

1、大部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我国法律之所以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代表行使行政权,无权代表国家与原告达成妥协。

(2)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的审判结论只能是合法,或者不合法,不可能有折衷的意见。

(3)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而国家行政机关握有自由裁量权,在法律允许限度内执行法律有相当余地。为了避免被告对原告施加不适当的影响,放纵非法行政行为,所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由于行政诉讼案情的特殊性,故此大部分的行政纠纷案件都是不能采取调解的方式来结案的。且任何行政诉讼已经提出的,若是原告想要撤案,在提出撤案的请求之后,必须要由法院审核,并且批准之后,才会发生撤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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