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陪审员可不可以参加行政诉讼?
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二、人民陪审员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是怎样的?
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向诉讼参加人发问,审判长应当提示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发问。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然后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七人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归纳和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并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
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合议庭评议,对于事实认定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其参加审理的案件时,可以发表意见。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将裁判文书副本及时送交参加该案审判的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在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要的,在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当中,大部分都是可以由陪审员来组成的,当然了也有一些案件是陪审员不能够参与的,比如说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的案件,但一般行政诉讼可以由陪审员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