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
行政裁定书指的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而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或者是驳回起诉。
行政调解书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调解双方分别是行政权力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私下协商,对于行政赔偿的调解结果认定。
《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1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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