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抗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一)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
5、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五)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六)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八)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
行政案件中抗诉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行政当事人对行政判决或裁定有争议的,需要先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认为案件判决却是有问题的,才会向法院提出抗诉。不过,行政抗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少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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