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涉外不属于涉外行政诉讼。由于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以只有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才能形成涉外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涉外行政诉讼,只是考虑到这三个地方的特殊性,在行政诉讼中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可以参照涉外行政诉讼的规定。
二、涉外诉讼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均不属于外国组织。
涉外行政诉讼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受理并经过审理作出的行政案件;二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根据条约或者协定,以裁定的方式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并予以执行的行政案件。
1.涉外行政诉讼是解决涉外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2.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3.涉外行政诉讼争议的标的是中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原告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涉外行政诉讼在原则和制度上有许多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特点,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需要各地区政府机关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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