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由税务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机构批准,税务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扣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对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构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行政处罚有三种,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停止出口退税权。仅作出行为罚款的,作出涉税罚款之前没有整体扣押、查封当事人价值大于应纳税款及滞纳金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自行强制执行。
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构应按一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从实际情况出发,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应包括以下步骤:
①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除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或者确有必要外,应尽量选在义务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时间。
②执行开始时,负责执行的人员应向义务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说明有关情况。
③当义务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机构应邀请公民的亲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⑤需要有关单位、机构协助执行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法请求有关单位、机构予以协助。
⑥在执行中,如果遇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碍,执行机构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属于代履行的,在执行后,执行机构应当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
税务机构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行政机构下达行政裁决书,在告诫期满后,行为人依然不执行行政机构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按其中的要求履行义务,行政机构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采用强制手段使被处罚者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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