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管辖法院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也体现了这一规则。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很简单,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在涉及与司法工作机制相衔接时,《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出现了矛盾。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行政诉讼法》与新法基本相同,没有“具体”两字)这里增加了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不提起诉讼。法定起诉期间是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见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原《行政诉讼法》为3个月诉讼期),也就是说,在法院的工作制度中,并不承认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但又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此制度下,人民法院即使不能直接否认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所享有的权力,但对于是否受理行政机关申请,还是会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毕竟强制执行主要涉及司法工作程序,《行政诉讼法》明显是司法程序的主要法律,《行政处罚法》则主要是针对行政程序的法律。因此,在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仍然体现上述要求,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不在该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属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012年1月《行政强制法》实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经纳入该法调整范畴。该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提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致,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由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短于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而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又短于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因此,本着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应当统一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方可提出。
行政处罚在15日内,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如对案件的处罚有异议时,可以提出行政异议。由行政机关重新对这类案件进行调查,确保案件的判罚无误。如没有提出,而且拒不履行这类行政处罚时,应积极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