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参与人享有的权利:
1、请求权。
对于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而言,请求权是相对人最主要的权利,它是相对人可以要求行政主体或其他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基于相对人请求权的行政主体的义务主要包括:提前公开或公布权利人范围和权利事项,满足权利人的知情权;对于申请负有答复的义务,不论申请人是否属于权利人范围,也不论其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依法作出有利决定;拒绝授益的,依法说明理由。
2、听证权。
听证权是相对人根据法律规定,在行政主体举行听证会时,亲自或委托他人参加听证会,并依法享有或行使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项权利的权利。听证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关键所在,听证权正逐步成为相对人程序权利的核心。
3、陈述权。
陈述权是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相关事实、说明有关理由的权利。基于相对人陈述权的行政主体的义务主要有:告知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的义务;允许相对人陈述,为相对人陈述提供时间、地点的义务;记录相对人陈述,促进行政规范化,为行政行为奠定事实基础,并为案卷排他原则的适用创造条件的义务;对相对人陈述进行审查核实的义务;陈述的内容经核实属实或符合合法性要求的,必须作为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的义务。
4、申辩权。
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或者相关人享有的、对行政主体的观点、认定、理由、决定等进行申诉、辩解的权利。基于相对人或者相关人申辩权的行政主体的义务主要有:告知申辩权的义务;允许行使申辩权,为申辩权行使提供时间、地点和方便的义务;申辩理由依法成立的,必须予以采纳的义务;记录申辩,为可能出现的诉讼中取证奠定基础的义务。
5、知情权。
知情权是有关组织或个人享有的知晓行政行为相关事宜的权利,主要包括:
①与行政行为设定相关的情况,包括行政行为设定的理由、方式、对象范围、程序限制等;
②与行政行为作出有关的情况,包括行为对象范围、行为方式、行为时限、救济途径等;
③与行政行为变动相关的情况,包括行政行为撤销、变更、撤回等的理由、补偿事宜等。
知情权是一项母权利,它可以派生出多项子权利,如阅览卷宗权、得到通知的权利等。知情权与行政主体的告知义务、公开义务、通知义务等项义务密切相关。
6、参与权。
参与权是行政相对人参加行政行为过程,就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阐述自己的主张,从而影响行政主体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的权利。
7、平等权。
相对人的平等权可以分为两种:
①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平等权。行政相对人平等权的强调,能使行政行为更加贴近于服务行政理念,有利于行政合作关系的建构。
②相对人相互之间的平等权。
8、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复议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的日常行政执法也需要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但是,公民也有义务、有权利监督行政单位的行政执法,如果行政执法程序是违法的,作为行政相对人,当然可以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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