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所签订的合同,除了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之外,还存在着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也就意味着一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如果出现矛盾的话,也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行政合同诉讼主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政合同的诉讼主体,一方面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行政机关和相关的民事主体,
1、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公平合理
行政合同的条款不能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2、审查行政主体单方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行政主体采取单方行为必须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单方行为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行政行为。
3、审查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是否严格履约
是否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等。
行政主体是订立合同的发动者,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必须是与其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合同,行政主体越权签订的行政合同是无效的行政合同。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采用行政合同这种特定行政行为的话,行政主体不能任意改变,以强制代替协商,也不能强制无履行合同能力或条件的对方当事人签订行政合同。 同时,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能凭借自己的优越地位将某些法律未赋予的权利通过合同的方式使自己额外获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的权限,不得擅自违反,否则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5、审查行政相对方是否符合缔约的条件
如果行政相对方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合同将无效。如行政处罚主体将其自身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他人行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被委托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6、审查行政主体行使优益权是否合法
优益权是行政主体作为合同的管理方为实现行政公务的目的而享有的特权,由于法律法规对这些权力的行使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又没有规定对这些权力行使的 监督责任,导致行政主体在合同的履行中利用自己的特权干涉对方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自主权或违法要求相对方履行义务, 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这些特权的行使已超出了保障合同如约履行的限制。
7、审查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是否合法
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合法,直接关系到实体内容的合法与正确。司法审查行政合同,亦应注重对合同的缔结程序、方式和形式进行审查。如审查行政主体缔结合同时有无营私舞弊行为;是否采用公开的招标、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订立合同的方式;尤其对采用直接磋商订立合同的,审查有无监督部门和有关机关参加;审查经法定职能部门审批的各种手续和程序是否完备与合法,对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利用等行政合同,行政主体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行政主体一般不得采取 暗箱操作的方式自行决定签约主体。
首先根据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行政合同诉讼的主体肯定是双方的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所以一方是行政机关,另外一方也是签订合同的民事主体,除此之外,如果还有不懂也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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