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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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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行政诉讼数量关乎着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在我国,虽然行政诉讼案件的总体数量在逐年提升,但人们还是将上访作为处理个人与国家机关矛盾的第一选择。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会不会将官民纠纷拉入到法治轨道,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又是怎样的呢?让律图小编带着您一探究竟。

一、证据规则的修改

三大诉讼制度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事实以什么证明,就得靠证据。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方面,过去像证据调取、证据开示、认证规则等很多证据规则的内容无法可依,但在国外有些国家证据规则也是很多靠经验。很多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出台比较晚,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规则感比较强烈。

(一)证据种类的发展

证据规则的证据种类新增加了电子证据,特点:

1、这是新科技的发展结果。

2、与视听资料不同,视听资料存在于磁介质上,电子数据存在电子载体上,且电子数据的信息和载体是可以分开的。如果对方对电子数据没有异议,可以认定,如果有异议则要鉴定。

3、容易改变和删除,容易破坏,不易恢复,一般把它定位成弱势证据,不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4、随着电子数据不断发展,有吃掉传统证据的趋势。如果视听资料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则适用电子数据的举证规则。

(二)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分配适应于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发展模式,本次修法吸收了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内容。

1、诉权事实的举证

针对原告资格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这是诉权事实。根据第四十九条第三项[1],原告起诉要有根据,就是指的诉权事实。原告负责对诉权事实举证,例外是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合法性事实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由谁证明?一般由被告证明。但是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承担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举证责任。然后剩下的合法性事实还是被告举证

3、损害事实

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2]中规定,原告要对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举证责任倒置。例如强拆,当事人家里还有财物,所有证据都在房子里,房屋和证据灭失都是被告造成,因此才用举证责任倒置。

4、诉讼事实

诉讼事实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有些时候要法院来证明诉讼事实。例如被告和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无故中途退庭要由法院来证明。从行政诉讼法规定来看,前三类事实,诉权事实、合法性事实、损害事实都有规定。

(三)举证时限和补充证据

过去行政诉讼法没有直接规定举证时限。规定了被告举证应在举证时限内,逾期提供视为没有证据举证时限根据《证据规定》是十天。以上规定有时候显得过于僵化,且有的时候涉及第三人利益。因此,本次修改规定了举证时限和其例外规范。关于举证时限的例外:被告不提供或者预期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视为没有证据,但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原则上被告不能提出新证据,但是如果原告提交了新证据,为了对等也允许被告提交针对该证据对抗的新证据,但不能与对方新证据证明内容无关。

(四)复议机关的举证责任

复议机关证明的内容是什么,是否是原行政行为合法?如果原行为机关不举证,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原行为合法,那是不是与原行政行为没有关系?这个问题在司法解释起草中正在讨论。我个人认为,复议机关主要负责证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除了原行为合法还包含复议程序合法。其实复议机关是影子被告,实际上复议机关证明了复议决定合法,也就证明了原行为合法,如果复议机关尽到举证责任实际上也就相当于原行为机关尽到举证责任。

(五)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则

德国采取职权主义,所有证据基本上都是依职权调查。我国只为依照原告和第三人申请调查,不能依照被告申请调查。可以申请的三种情形:一是证据是由国家机关保存,原告没有取证能力,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是因为客观原因原告无法搜集的。还有涉公共利益的也应当依职权调查。证据的保全也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

(六)证据的开示

所有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在做出与相对人利益相关的决定时候应给予申辩的机会。唯一的例外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在法庭上公开出示。不公开出示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如果经权利人同意可以给对方看,不同意的根据具体情况不对对方当事人出示,但是可以给法官看,涉及国家秘密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给法官看,但能不能给对方出示看具体情况。还有一种情况下仅仅是不公开开庭出示证据,在仅仅有当事人和法官的场合可以出示。

(七)认证规则的基本要求

1、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证据

2、全面,全面审查证据,不仅要对每一个证据评估,还要做综合评估。

3、客观,对证据的判断要符合逻辑。

4、公开,认证是法官的脑力活动,要公开认证的思路、过程、方法。

(八)非法证据排除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最早起源于刑事审判,例如著名的辛普森案,刑事判决无罪,而民事判决赔偿,是因为两者对证据的要求不同。行政诉讼中,关于什么叫非法证据需要进一步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刑事案件非法证据主要是指暴力取证和刑讯逼供,《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3]的九项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前四项内容有的是举证方式违法,但对于有程序性瑕疵的证据,有些是否一定必须排除还有待商榷。

看来上面的分析,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内涵想必大家已经了解了,但面对这么一个复杂的问题,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在不断的探索,随着时代的进步,愈发详尽、科学的证据规则必将面试,让我们自觉拿起法律武器,为法治社会的构建贡献自己的力量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衡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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