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约定1999年11月4日,甲交付奶牛给乙,乙一个月后付款,即12月4日付款。
2、乙一个月后没有付款,就是说,乙从1999年12月4日开始违约,甲的诉讼时效为2年,即从1999年12月4日至2001年12月4日;
3、2001年7月4日,甲成为植物人。因诉讼时效至2001年12月4日止,上推6个月,即2001年6月4日,故甲属于在最后6个月发生法定中止事由,适用时效中止;
4、甲的法定事由至2001年8月4日,丙担任监护人时结束,从这一天重新计算6个月,即诉讼时效从2001年8月4日至2002年2月4日;
5、2002年2月3日,丙向乙主张权利,适用时效中断,重新计算2年诉讼时效。
因此,甲的诉讼期间应当至2004年2月3日止,你提供的答案不对。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待中止时效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继续计算的制度
中止简介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相关法条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是一个很专业,并且是比较难的知识点,对于一般的人来说,没有法律基础,很难明白其中的内容,诉讼时效,是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权利的,那么在时效期间届满了之后,依法获得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的一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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