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规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某事项负有法定管理职责而不履行该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案件。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分清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只有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才有可能构成可诉的公安行政不作为。但是公安机关是具有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双重职能的机关,因而在实际中必须要分清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诉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如何起诉公安局不作为
若遇到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有的案件当事人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申请复议,有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究竟哪些才能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可诉范围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的第11 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内容中,即构成可诉的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不履行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包括办理户籍证明等)的职责;二是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的职责;三是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如有下列行为,将构成不作为,列入可诉的范围:
1、不积极履行接报警、解救危难群众和查处治安案件等的职责行为
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危害社会治安因素大量存在,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常遭到歹徒和治安灾害等因素的侵害,因此必须救助于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及其公安干警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做到“有警必按,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积极接报警、出警,自觉履行人民公安机关的职责,那种“见死不救”的,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读职犯罪。
2、不履行或不积极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的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对涉及社会治安的人、地、物、事,通过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实施有效的管理。例如,通过颁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对刻字业、旅馆业、印刷业、旧货业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通过颁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暂住证等,对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进行有效管理,以保护公民参加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合法权益,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为公安机关提供发现、制止各种违法犯罪的大量有价值的线索等。
在我们国家人民警察所要履行的职责是非常多的,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他们的工作人员平时的工作量也非常大,但这绝对不能够成为他们行政不作为的借口,遇到行政不作为应当积极的进行举报,同时我们也应当理解他们的一些工作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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