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防控物资的流程
(一)制作征用通知书。根据应急管理需要,由征用实施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指定部门申报应急财产征用计划,经同意后,制作《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载明征用单位或个人、征用用途、征用时间、征用地点、征用期限、征用实施单位以及被征用主体、征用对象、品牌型号、数量、价值、新旧状况等。由于情况紧急,可按规定实施紧急征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二)送达征用通知书。征用实施单位应在征用前,向被征用单位或个人送达《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由于情况紧急,无法事先送达的,可按规定实施紧急征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三)办理征用财产交接。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制作应急征用财产清单,与被征用主体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统一管理和调遣工作。
(四)办理财产返还。征用财产使用完成后,征用实施单位应在七日内办理财产返还。造成征用财产毁损、灭失的,征用实施单位应当出具毁损、灭失证明。
征用防控物资的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和《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国家有权基于抢险、救灾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相关财产(含动产及不动产)并给予补偿。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