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政义务法适用行政强制执行中代执行?
1、代执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义务,特别时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2、又称“代履行”。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能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义务人支付。例如,拆除违章建筑时,人民法院可先请人代为拆除,再由义务人支付费用。
3、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4、《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拆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拆除、
6、《河道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清除、《防洪法》中的代为恢复原状、
7、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强制处理、《水土保持法》的强制治理、《房屋管理规定》的强制修理等。
二、代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存在规定相对方作为义务的行政决定,只有在法定义务人负有义务而不履行义务时,才产生代执行的可能;
(2)相对方不履行的义务是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否则不能发生代执行问题,如违章建筑的拆除等;
(3)代执行的执行人,可以是行政机关自己,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第三人,即公民或法人等;
(4)代执行实施之前,一般要先以书面形式对义务人进行告诫
5、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对于涉及人身、特定义务等有关的行政法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B是涉及人身的行政法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C和D是涉及特定义务的行政法义务,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
6、代履行决定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代履行的方式和时间、代履行的费用预算
综上所述,代执行应当符合义务人不能履行相应的义务,行政执法机关代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是代执行人,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为代执行人,包括公民或者法人,代执行实施前,一般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代执行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地点,代执行方式,代执行费用,对于涉及人身的行政义务或者特定的行政义务,不能实行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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